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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《《民法典》对房地产、物业管理的最新规定解读及应对措施暨全程法律风险防范》

开课时间 2020年9月12-13日
  • 课程价格: 4800元/位
  • 主讲老师: 颜老师  查看师资力量>>
  • 开课地点: 青岛
  • 课程人气: 次     收藏此课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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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课程详情
      【课程背景】
     
      2020年5月28日,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受到广泛关注。被称为“社会百科全书”的民法典,将会对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影响。民法典几乎涵盖了所有的民事活动,堪称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“宣言书”,同时有关民法典的话题迅速占领了“朋友圈”,成为双流街头巷尾热议的焦点。
     
      那么民法典对房地产行业有什么影响呢?房产企业在开发、销售、房产交易过程中有什么风险需要防范的?房产企业要如何规避法律风险,该如何应对和调整法律带来的变化呢?
     
      目前解读辅导民法典的课程可谓汗牛充栋,然而大部分从理论到理论,从条文到条文。事实上民法典对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实务的关系极为密切,企业的法务与经营管理人员以及专业律师,都有迅速了解其重要内容的需求。民法典大部分条文是总结汇编以往的法律法规,但确实也有一些全新的规定。
     
      本课程以最新《民法典》为切入点,以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的视角去解读民法典,深入浅出,讲解房地产行业民事法律的重要核心内容,帮助房产企业的管理者破解管理难题,提升管理水平,规避风险,创新管理模式。
     
      【课程收益】
     
      1.通过案例情景等,深入学习《民法典》中有关房地产行业的重要内容
     
      2.了解房地产相关法律制定的背景和重要意义
     
      3.学习房地产开发、销售、交易、物业服务等相关新规定
     
      4.规避房地产管理企业法律风险,应对法律变化
     
      5.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
     
      【课程对象】
     
      1、房地产开发企业、房地产投资公司、房产营销策划、咨询中介、建筑装饰、物业管理等房地产产业链相关领域的管理人员及企业职工等;
     
      2、房地产/物业企业法务、经营管理人员、执业律师等相关人员。
     
      【金牌讲师】
     
      颜老师:
     
      万科集团首席法律顾问
     
      职位介绍:万科集团首席律师,曾任万科集团审计法务部、风险管理部总经理,万科集团首席法律顾问,万科集团金牌讲师。
     
      行业职务: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;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;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;广东省法学会房地产法研究会副会长;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、广州仲裁委员会、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;北京大学、清华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;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。
     
      实战经历:颜老师服务万科23年,有深厚的专业功底及丰富的实务经验。曾多次参与房地产行业相关立法活动,为国家、省、市及行业的立法贡献过许多意见,且有不少建议被法律、法规、司法解释及行业规则所采纳。他的理论观点新颖,独树一帜,在学术界与地产界非常有影响力。他的授课语言鲜明,深入浅出,生动幽默,是万科金牌讲师,曾多次站在全国各地的讲台为房地产专业人士授课,引发好评如潮,学员都表示课程实战,受益匪浅。本系列课程中的内容全部为其独创。
     
      【课程大纲】
     
      第一部分:从房地产开发视角解读民法典
     
      一、民法典的基本结构
     
      (一)所有权是民法典的核心
     
      (二)民法典基本上承继了物权法,较少创新
     
      二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房屋市场化的产物
     
      (一)合法建造产生所有权,不依赖于不动产登记
     
      (二)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是唯一的原始权利人
     
      (三)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三项权利复合而成
     
      三、关于专有部分
     
      (一)业主的专有部分大致相当于登记的部分。
     
      (二)现实中的困境,登记不及时。不完整。专有的不登记,登记的不专有
     
      (三)专有部分的三个要件。
     
      (四)商品房小区中的敏感资产--车位、露台、花园、会所、幼儿园、学校
     
      1.车位是专有部分。有独立的所有权
     
      2.规划内的车位属于建设单位,可以出售、出租、附赠
     
      3.关于车位权属的认识误区:成本说、配套说、容积率说、国防资产说
     
      4.人防车位不属于国防资产
     
      5.如何理解“首先满足业主需要”
     
      6.花园与专属露台都属于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
     
      (五)常见的侵害所有权现象--违法摊派
     
      1.只有法律可以改变所有权
     
      2.配建保障房
     
      3.无偿移交学校幼儿园
     
      4.无偿移交“社区党群活动中心”
     
      5.旧改中的“贡献公共配套”
     
      四、关于共有部分的共有权
     
      (一)区分所有下的共有部分不同于传统的共有权
     
      (二)共有权的三个来源
     
      1.法定共有
     
      2.约定共有
     
      3.天然共有
     
      (三)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
     
      (四)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
     
      (五)对共有部分的侵占
     
      (六)共有部分的维护、更新、改造
     
      (七)大公与小公
     
      五、关于登记
     
      (一)登记是证明,不是确权
     
      (二)小产权--不被承认的所有权
     
      (三)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不具有物权效力
     
      (四)楼花抵押可以产生抵押权
     
      第二部分:从物业管理视角解读民法典
     
      一、物业管理的权利来源
     
      (一)民法典吸收、补充了物权法、物业管理条例、物业服务纠纷司法解释的内容
     
      (二)关于物业管理的事务由业主共同决定
     
      二、物业管理的核心是业主自治
     
      (一)物业管理不是居民管理或社会管理
     
      (二)实务中常见的众多“婆婆”
     
      1.区县政府主管部门
     
      2.街道办与乡镇政府
     
      3.居委会
     
      4.社区
     
      三、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
     
      (一)中国物业管理的特点与困境
     
      1.规模巨大的小区与毫无关联性的居住者
     
      2.行政管理缺位,自治管理困难重重
     
      3.以服务者的身份扮演小区政府的角色
     
      (二)物业管理的内容有管物发展到管人
     
      1.物业企业被赋予了维护治安消防环保等秩序的职责
     
      2.物业企业维护小区秩序的合理手段
     
      (1)制止报告协助。
     
      (2)重在预防,未雨绸缪。
     
      (3)代位诉讼,既是权利也是义务
     
      (4)文明管理,绝不涉黑。
     
      四、物业费
     
      (一)物业管理费--物业服务费--物业费
     
      (二)业主的共同财产还是物业企业的营业收入
     
      (三)在物业费问题上的种种认识误区
     
      (四)物业费应当是业主的AA制财产
     
      1.不应该对物业费,收营业税
     
      2.政府不应当干涉物业费的标准
     
      3.业主不能以不交物业费作为抗辩的手段
     
      4.台湾对业主欠费的严厉制裁值得我们借鉴
     
      五、物业服务合同
     
      (一)民法典把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典型合同
     
      (二)物业服务合同的特殊性
     
      1.突破了合同相对性
     
      2.解除合同的权利不对等
     
      3.物业服务人的总包责任
     
      4.物业服务人的善后责任
     
      5.一份好合同对于防范风险作用极大
     
      六、物业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
     
      (一)安全保障义务是针对特定对象的特殊侵权责任
     
      1.我国侵权法从未将物业服务企业列为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
     
      2.物业服务纠纷,司法解释,在征求意见中删除了物业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。
     
      3.实务当中存在大量要求物业企业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判例
     
      (二)民法典毫无征兆地突然规定了物业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
     
      (三)民法典关于高空抛物赔偿责任的重大修改很不合理
     
      (四)民法典关于高空坠物的赔偿责任也值得商榷
     
      (五)物业企业面临重大风险的应对措施


    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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